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873號
CTDV,110,司票,873,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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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陳信宏 
相 對 人 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雲石 
人          
相 對 人 蕭秀容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萬元,其中之新臺幣柒佰貳拾玖萬參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止,以新臺幣柒佰參拾萬伍仟玖佰壹拾參元,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一日止,以新臺幣柒佰貳拾玖萬玖仟伍佰參拾玖元,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柒佰貳拾玖萬參仟伍佰零壹元,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8月3日共同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0元,到期日為 民國110年6月1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 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臺幣7,293,501元未 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 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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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