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29號
CTDV,110,司執消債更,29,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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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
聲請人即債 李忠穗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詹忠霖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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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 下無財產亦無有效保單;另查,聲請人與前配偶育有兩名未 成年子女(分別為98、101年次),子女名下無財產亦無申 報所得,每月僅各領有單親補助新臺幣(下同)2,802元,尚 不足維持生活,有受父母扶養之必要;再查,聲請人現與子 女同住其兄長名下房屋,每月補貼兄長3,000元代房租。復 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睿驊工業有限公司,據其民國109年1 1月至110年6月薪資平均為28,800元,聲請人自陳每月薪資 為30,000元,並主張該公司無發放年終、三節或其他獎金, 以上有聲請人與子女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戶籍謄本、家 族系統表、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0號調查筆錄、最新勞保 投保資料、薪資明細影本、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 應以聲請人自陳月薪30,000元,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 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2,281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 人名下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 ,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
㈡另聲請人自陳每月個人生活費為15,719元,低於110年度高 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點2倍即16,009元,應屬合理。 ㈢再以聲請人自陳收入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與更生方案還款 金額後,每月剩餘12,000元作為兩名子女扶養費,低於以 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1點2倍扣除子女補助後與前配偶分攤 之金額(12000<{00000-0000}×2÷2),並非過當。 ㈣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 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 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 、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花旗銀行 561051 26.9% 614 元大銀行 240353 11.53% 263 永豐銀行 106770 5.12% 117 中國信託 591957 28.39% 647 和潤企業 585273 28.07% 640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2281 清償成數 7.88% 還款總額 164232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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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睿驊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