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45號聲 請 人 燁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萬吉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經付款銀行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貴公司僅提出影本,且銀行簽章欄為空白)。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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