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245號
CTDV,110,司催,245,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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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燁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萬吉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付款銀行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貴公司僅提出影本
,且銀行簽章欄為空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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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燁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