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218號
CTDV,110,司催,218,2021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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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中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平定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為華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狀,並於具狀人
  處蓋印華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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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銓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