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中銓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平定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聲請人為華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狀,並於具狀人 處蓋印華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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