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中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平定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本件支票係華聯公
司簽約遺失支票,該公司於110年06月04日才告知貴公司,
請補正貴公司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華聯公司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
改聲請人為「華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
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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