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218號
CTDV,110,司催,218,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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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中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平定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本件支票係華聯公
  司簽約遺失支票,該公司於110年06月04日才告知貴公司,
  請補正貴公司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華聯公司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
  改聲請人為「華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
  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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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銓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