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973號
CTDV,110,司促,9973,2021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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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
債 權 人 甲渥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俊緯留白空間設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 民國110 年7 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0 年7 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 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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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渥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