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959號
CTDV,110,司促,9959,20210818,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9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許添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向茗( 原名: 吳南慶) 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
二、經查,債權人係以債務人積欠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信用卡、現金卡債務,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業將該筆信用卡 、現金卡債務債權讓與其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權讓與證明書記載,受讓債權總金額係計算至民國 110 年5 月16日止,債權人未提出電腦帳務明細表或其他可 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之本金及利息起算 日為真,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 年7 月21日送達債權人,債 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