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7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葉春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
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請求信用卡債權部分,依債權人提
出信用紀錄查詢,最近繳款為07/27/11,最近欠繳款為06/2
9/08,前次欠繳款為04/29/ 08 ,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
1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依前次欠繳款之
翌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
債權人就信用卡債權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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