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380號
債 權 人 陳嘉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7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 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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