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079號
CTDV,110,司促,12079,2021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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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7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何擇良 
代 理 人 蔡金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聖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附表編號002之本金83,494元是否正確,如有誤請具
  狀更正,若無誤請提出本金83,494元之帳務明細。
二、債務人黃聖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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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