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7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何擇良
代 理 人 蔡金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聖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附表編號002之本金83,494元是否正確,如有誤請具
狀更正,若無誤請提出本金83,494元之帳務明細。
二、債務人黃聖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