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7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何擇良
代 理 人 蔡金就
債 務 人 黃孝雄
債 務 人 黃秋彬
一、債務人黃孝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玖佰玖拾
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孝雄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黃秋彬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農業發票基金貸款借據所
載,債務人黃秋彬僅為一般保證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黃秋
彬逾主文所示之範圍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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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279,9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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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利息期間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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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02月06日起至 │2.427﹪ │110年03月06日起至 │左列利率之│
│110年08月05日止 │ │110年09月02日止 │2.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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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08月06日起至 │5.427﹪ │110年09月03日起至 │左列利率之│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5.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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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