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3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洪郭美英
債 務 人 洪晨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伍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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