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3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興儒
債 務 人 陳柚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柒仟肆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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