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859號
CTDV,110,司促,11859,2021082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曾圯丕 

債 務 人 曾崇賢 

債 務 人 吳淑娟 

 
一、債務人吳淑娟曾圯丕曾崇賢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貳萬壹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九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
  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點○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
  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一九計算
  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點三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淑娟曾圯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
  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
  百一十年八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九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
  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九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
  月二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一九計算之違約金,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點三八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圯丕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吳淑娟曾崇賢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
  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
  ,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3 月29日
  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
  121,604 元( 利息、違約金另計) 、79,095元( 利息、違約
  金另計) 。債權人於110 年8 月2 日將上述79,095元轉列催
  收款。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為求
  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