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839號
CTDV,110,司促,11839,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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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3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柯進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柯進義於民國109年06月
  0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
  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
  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06月07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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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