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805號
CTDV,110,司促,11805,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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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5號
 
債 權 人 林昶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柏凱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王柏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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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