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781號
CTDV,110,司促,11781,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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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81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武經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易宏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正確金額為何?(聲請狀所載為新台幣壹萬『
  染』仟零伍拾捌元,為無法確定之金額,又欠費催繳函所載
  為新台幣壹萬玖仟零伍拾捌元)
二、債務人易宏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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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