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627號
CTDV,110,司促,11627,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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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27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債 務 人 藍昱因(原名:藍麗豔、藍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民國110 年1 月20日修正、110 年7 月20日
  施行之民法第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
  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末按修正之民法第205 條之規
  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
  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 條亦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請求110 年7 月20日以後逾年息百分之十六利
  息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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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