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574號
CTDV,110,司促,11574,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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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曾文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柒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文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7月23日止累計104,271元正未給付,
  其中95,371元為消費款;7,691元為循環利息;1,209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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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