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507號
CTDV,110,司促,11507,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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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07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邱于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陸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
  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第七條固約定
  ,…申請人及其連帶保證人未按期支付期付款之任一期逾期
  繳款時,應自逾期之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遲延利息…
  並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分期債務視為到期,…。惟按民法第
  389 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
  約定書第七條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 條之強制規定,自仍
  需於債務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債務
  人支付全部價金。又本件分期總價新臺幣23,826元,債務人
  積欠2期(即期付款3,971×2=7,942)始達買賣總價5分之1
  ,又債務人自第4 期即期付款日為民國109年11月9日未依約
  付款,則於第5 期即期付款日109年12月9日遲付之價額始達
  全部價金5 分之1,是債權人主張其得於109年11月10日將債
  務人剩餘未繳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而自民國109 年11
  月10日起計收遲延利息,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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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