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445號
CTDV,110,司促,11445,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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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44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湯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伍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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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