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442號
CTDV,110,司促,11442,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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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44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朝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
  仟伍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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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