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365號
CTDV,110,司促,11365,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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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蔡昀荃 
債 務 人 薛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參萬參仟捌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編│ 金額  │請求利息期間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年利率  │
│號│(新臺幣)│(民國)     │   │(民國)    │     │
├─┼─────┼─────────┼───┼────────┼─────┤
│1 │45,155元 │110年7月8日起至110│1.42﹪│110年7月8日起至 │0.142﹪  │
│ │     │年11月8日止    │   │110年11月8日止 │     │
│ │     ├─────────┼───┼────────┼─────┤
│ │     │110年11月9日起至清│2.42﹪│110年11月9日起至│0.242﹪  │
│ │     │償日止      │   │111年1月8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111年1月9日起至 │0.484﹪  │
│ │     │         │   │清償日止    │     │
├─┼─────┼─────────┼───┼────────┼─────┤
│2 │888,740元 │110年5月8日起至110│1.42﹪│110年5月8日起至 │0.142﹪  │
│ │     │年11月8日止    │   │110年11月8日止 │     │
│ │     ├─────────┼───┼────────┼─────┤
│ │     │110年11月9日起至清│2.42﹪│110年11月9日起至│0.484﹪  │
│ │     │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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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