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362號
CTDV,110,司促,11362,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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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6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 務 人 李振弘 

債 務 人 李張秀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壹仟陸佰陸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新臺幣991,666元                     │
 ├────────┬────┬────────┬─────┤
 │請求利息期間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年利率  │
 │ (民國)   │    │ (民國)   │     │
 │        │    │        │     │
 │        │    │        │     │
 ├────────┼────┼────────┼─────┤
 │110年4月09日起至│2.8﹪  │110年5月25日起至│0.28﹪  │
 │110年10月8日止 │    │110年10月08日止 │     │
 │        │    │        │     │
 │        │    │        │     │
 ├────────┼────┼────────┼─────┤
 │110年10月9日起至│4.727﹪ │110年10月9日起至│0.28﹪  │
 │清償日止    │    │110年11月24日止 │     │
 │        │    │        │     │
 │        │    │        │     │
 │        │    ├────────┼─────┤
 │        │    │110年11月25日起 │0.9454﹪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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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