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358號
CTDV,110,司促,11358,2021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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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58號
 
債 權 人 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債 務 人 東方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彥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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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