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339號
CTDV,110,司促,11339,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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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3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黃星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陸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
  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參
  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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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