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7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謝學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柒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0/05起向聲
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共計3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109878元整
(已包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1771
3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請求金額及扣除補貼款後本
金$92165元之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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