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05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妤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移轉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貴公司提出之通知書,
未敘明係第三人蔡侑霖因保險事故而生之保險代位請求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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