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105號
CTDV,110,司促,11105,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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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05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妤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移轉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貴公司提出之通知書,
未敘明係第三人蔡侑霖因保險事故而生之保險代位請求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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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