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074號
CTDV,110,司促,11074,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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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史湘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史湘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0年06月07日止累計38,299元正未給付,其中37,332元
  為消費款;96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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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