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7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晴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晴瀅於 89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95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0,297元整未為清償(
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
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8,586元自95年11月
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4.99%計算之利
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