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81號
債 權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興汽車有限公司、李子森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和興汽車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和興汽車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0年2月26日高市府經商
公字第110507113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
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
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
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
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
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債務人和興汽車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貴公司終止契約後,110 年度仍依第二條第㈣款計算違約金
之依據為何?如貴公司仍執意請求100,000 元之未達簽約業
積之違約金,則110 年度尚未結束,則貴公司現請求之依據
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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