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謝思潔
債 務 人 李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叁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思潔於民國106 年4 月至108 年12月間邀同債務
人李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2,138 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
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思潔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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