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705號
CTDV,110,司促,10705,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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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0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彩玲(原名:張彩齡、張玉齡)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張彩玲(原名:張彩齡、張玉齡)已於債 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0年6月28日死亡,而無當事人 能力,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 ,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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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