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673號
CTDV,110,司促,10673,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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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73號
 
債 權 人 凌正吉 
債 務 人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玖仟零壹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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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