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5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陳信宏
債 務 人 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雲石
人
債 務 人 蕭秀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貳拾玖萬參仟伍佰零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七日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
月二十二日止,以新臺幣柒佰參拾萬伍仟玖佰壹拾參元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
十三日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一日止,以新臺幣柒佰貳拾
玖萬玖仟伍佰參拾玖元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柒佰
貳拾玖萬參仟伍佰零壹元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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