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642號
CTDV,110,司促,10642,2021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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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42號
 
債 權 人 阮麗兒 

債 務 人 楊鴻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
  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本件據債權人具狀陳報及借據所載,
  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08年10月15日,則債務人應自前揭約定
  清償日之翌日即108年10月16日起,始需就應清償款項負遲
  延責任,本件債權人請求利息自108年10月15日起算,其逾
  支付命令第一項利息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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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