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42號
債 權 人 阮麗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鴻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收件
回執正、反面』)。
二、承上,如未有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是否將利息起算日更
改為「自民國108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三、債務人楊鴻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