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575號
CTDV,110,司促,10575,20210831,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75號
 
債 權 人 周永富即捷揚企業社

債 權 人 周建閩即建勁企業社

債 務 人 鋐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永富即捷揚企業社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
  捌萬貳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建閩即建勁企業社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
  陸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鋐偉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