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75號
債 權 人 捷揚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周永富
債 權 人 建勁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周建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鋐偉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關於督促程序裁判費之徵收,係
採定額徵收標準,即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
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倘債權人各本於自己
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分別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
序之裁判費。)
二、捷揚企業社、建勁企業社之商業組織型態係為獨資,請具狀
更正聲請人為負責人為「周永富即捷揚企業社」、「周建閩
即建勁企業社」
三、債務人鋐偉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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