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債 務 人 傅享通即傅雨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傅享達即傅雨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傅美玲即傅雨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傅雨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
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
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
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積欠電信費之被繼承
人傅雨郎於109年3月18日死亡,依前開說明,其繼承人即債
務人傅享通、傅享達、傅美玲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
被繼承人傅雨郎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清償責任,債權人之請
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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