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459號
CTDV,110,司促,10459,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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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王嬿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陸佰肆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八點
  三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王嬿筑於民國105年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陸拾貳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
  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
  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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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