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454號
CTDV,110,司促,10454,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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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5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蘇耀煌 

債 務 人 黃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玖仟壹佰捌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蘇耀煌於民國85年04月18日偕黃紡為連帶保證人﹝
  參證物四﹞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579618800107601之信用卡
  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
  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
  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年06月27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2,009,189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
  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四條,連帶保證人須負連帶清償責
  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
  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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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