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5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蘇耀煌
債 務 人 黃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玖仟壹佰捌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蘇耀煌於民國85年04月18日偕黃紡為連帶保證人﹝
參證物四﹞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579618800107601之信用卡
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
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
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年06月27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2,009,189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
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四條,連帶保證人須負連帶清償責
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
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