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95號
債 權 人 蔡素花
債 務 人 陳泰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元,及其中㈠新
臺幣壹拾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九日起;㈡新臺幣
壹拾參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起;㈢新臺幣
壹拾貳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㈣新臺
幣壹拾伍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