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95號
債 權 人 蔡素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泰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2336783、2336965、2336951、2336795之原本及各
支票退票理由單原本。
二、債務人陳泰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