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395號
CTDV,110,司促,10395,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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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95號
 
債 權 人 蔡素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泰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2336783、2336965、2336951、2336795之原本及各
  支票退票理由單原本。
二、債務人陳泰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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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