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337號
CTDV,110,司促,10337,2021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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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3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張苑芬 
債 務 人 溫財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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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