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91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債 務 人 葉田菊華
田寶秀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田轉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