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80號
CTDV,110,勞訴,80,2021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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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明峰朱萬武駱文揚
陳仲康、蔡栢宏、彭賢光張文淼張仲光等人間給付退休金差
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484,3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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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