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明峰、朱萬武、駱文揚、
陳仲康、蔡栢宏、彭賢光、張文淼、張仲光等人間給付退休金差
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484,3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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