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72號
CTDV,110,勞訴,72,2021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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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王信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漢魁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473,1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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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