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23號
CTDV,110,勞補,123,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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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黃榮吉 
      高建國 
      薛啟俊 
      黃福來 
      李石成 
      黃金麗 
      陳嘉懋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
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
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
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
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
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     │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金)    │     │)      │      │
├──┼───┼──────┼─────┼───────┼──────┤
│ 1 │黃榮吉│236,467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
├──┼───┼──────┼─────┼───────┼──────┤
│ 2 │高建國│217,669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 3 │薛啟俊│191,854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
├──┼───┼──────┼─────┼───────┼──────┤
│ 4 │黃福來│213,500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 5 │李石成│233,067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
├──┼───┼──────┼─────┼───────┼──────┤
│ 6 │黃金麗│216,813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 7 │陳嘉懋│130,067元  │1,440元  │960元     │4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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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