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黃榮吉
高建國
薛啟俊
黃福來
李石成
黃金麗
陳嘉懋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
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
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
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
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
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 │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金) │ │) │ │
├──┼───┼──────┼─────┼───────┼──────┤
│ 1 │黃榮吉│236,467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
├──┼───┼──────┼─────┼───────┼──────┤
│ 2 │高建國│217,669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 3 │薛啟俊│191,854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
├──┼───┼──────┼─────┼───────┼──────┤
│ 4 │黃福來│213,500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 5 │李石成│233,067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
├──┼───┼──────┼─────┼───────┼──────┤
│ 6 │黃金麗│216,813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 7 │陳嘉懋│130,067元 │1,440元 │960元 │480元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