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0號
原 告 王威仁
謝文進
楊永祥
李碧原
陳文祥
凌得財
陳順復
鄭旭成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各該原
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
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
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
;又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
額,則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
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 │點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 │
│ │ │金) │ │) │ │
├──┼───┼──────┼─────┼───────┼──────┤
│ 1 │王威仁│181,189元 │1,990元 │1,327元 │6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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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文進│222,106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
├──┼───┼──────┼─────┼───────┼──────┤
│ 3 │楊永祥│188,628元 │1,990元 │1,327元 │663元 │
├──┼───┼──────┼─────┼───────┼──────┤
│ 4 │李碧原│188,650元 │1,990元 │1,327元 │663元 │
├──┼───┼──────┼─────┼───────┼──────┤
│ 5 │陳文祥│211,739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 6 │凌得財│190,225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
├──┼───┼──────┼─────┼───────┼──────┤
│ 7 │陳順復│221,408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
├──┼───┼──────┼─────┼───────┼──────┤
│ 8 │鄭旭成│91,000元 │1,000元 │667元 │3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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