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20號
CTDV,110,勞補,120,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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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0號
原   告 王威仁 
      謝文進 
      楊永祥 
      李碧原 
      陳文祥 
      凌得財 
      陳順復 
      鄭旭成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各該原
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
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
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
;又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
額,則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
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     │點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 │
│  │   │金)    │     │)      │      │
├──┼───┼──────┼─────┼───────┼──────┤
│ 1 │王威仁│181,189元  │1,990元  │1,327元    │663元    │
├──┼───┼──────┼─────┼───────┼──────┤
│ 2 │謝文進│222,106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
├──┼───┼──────┼─────┼───────┼──────┤
│ 3 │楊永祥│188,628元  │1,990元  │1,327元    │663元    │
├──┼───┼──────┼─────┼───────┼──────┤
│ 4 │李碧原│188,650元  │1,990元  │1,327元    │663元    │
├──┼───┼──────┼─────┼───────┼──────┤
│ 5 │陳文祥│211,739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 6 │凌得財│190,225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
├──┼───┼──────┼─────┼───────┼──────┤
│ 7 │陳順復│221,408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
├──┼───┼──────┼─────┼───────┼──────┤
│ 8 │鄭旭成│91,000元  │1,000元  │667元     │33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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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